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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設、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作業說明

    依據「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」,及「大學法」第16條規定,學院、學系、研究所之設立、變更與停辦係屬校務會議審議事項規定等,有關本校增設調整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案辦理程序如下說明:

一、增設、調整提報原則(提報件數依教育部公告)

(一)特殊項目:博士班及醫事、師培相關學碩增設調整案;師培停招案。(每年1月報部)

(二)一般項目:學、碩增設調整案及學、碩、博之停招裁撤案。(每年2-3月報部)

 

二、申請作業說明及流程

(一)設(院系所學位學程、班別、班次、分組):

計畫書經所、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(學位學程無負責學系時由學院擬訂計畫書經院務會議通過)後,由學院提教務會議審議或簽會教務處並經核可後,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申請單位可視各別需求自行提送外審後,再提校務會議審議。

(二)調整整併、分組整併、更名、停招、裁撤、復招

1.整併、更名、停招、分組整併:應於規劃階段務必向申請單位教師及學生召開說明會,說明權益保障措施,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,並將說明會會議紀錄、簽到表、照片留存備查。將計畫書、學生教師說明會相關資料及停招說明(停招案)經系務會議通過後,提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,由學院提教務會議審議或簽會教務處並經核可後,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申請單位可視各別需求自行提送外審後,再提校務會議審議。

※提醒事項:

 (1)整併或更名後,與原有領域差異過大者,或涉及國家證照考試資格者,應以新增案方式申請。

 (2)停招及裁撤案務必確實提報,若未經教育部同意即逕予停招或裁撤者,屬重大行政違失,教育部將列為審核經費獎補助之參據。

2.裁撤:

 (1) 依教育部規定-既有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在停止招生,且已無在學學生後,消滅既有單位組織。例如:A學系自96學年度停止招生,若4年以後已無在學學生,學校得裁撤該系。

 (2) 務必先行確定申請單位是否還有在學學生,經系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,送綜合業務組提校務會議審議。

未涉及對外招生學院增設調整:

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申請第一學期設立之院於當年度3月1日至4月30日前報部申請;申請第二學期設立之學院,於前1年度10月1日至11月30日前報部申請。

期程作業說明:

特殊案
期程
一般案
期程
說  明 備  註
10月初前 10月初前 計畫書、學生及教師說明會相關資料(調整案)及停招說明(停招案)經「系(所)務會議」審議。

1.更名、整併、分組整併、停招︰應於規劃階段須召開學生及教師說明會,說明權益保障措施,並至遲於校務會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。請檢附會議紀錄、照片及簽到表,送教務處綜合業務組備查。

2.申請停招案需填寫停招說明。
10月底前 10月底前

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經「教務會議」審議「簽會教務處」經核可。

 

11月

(依當年度校發會議時程)

11月

(依當年度校發會議時程)

經「校務發展委員會議」通過。 「分組整併」及「裁撤案」不用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
11月上旬 11月上旬

申請單位可視個別需求提送計畫書外審

 

11月中旬

11月中旬 計畫書、學生及教師說明會資料(調整案)、停招說明(停招案)、系務、院務會議紀錄、校務發展委員會議紀錄送教務處綜合業務組。  

11月下旬

(依當年度校務會議時程)

11月下旬
或(隔年)5月中旬(補提)
(依當年度校務會議時程)

申請單位提校務會議審議及提報順序。  

12月下旬

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

隔年

1月中旬

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

教育部提報案來文(含計畫書格式)。 1.申請單位依教育部提報案來文修正計畫書。
2.申請案件依教育部公告。
3.增設調整案,教育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人才供需調查結果,及各部會對重點領域人才培育之建議,會同各部會逐案進行專業審查。

隔年

1月中旬

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

 2月初

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

依教部公文期限提報增設調整案。

提案單位上網填寫計畫書資料。

7月中旬 7月中旬 教育部函復審查核定結果。  
  9月 若新生註冊人數未達該學年度核定名額百分之三十,得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向教育部申請下一學年度停招。

1.開學第2天上午前檢附計畫書、停招說明、系、院、校務會議紀錄及「學生及教師說明會」會議紀錄、照片及簽到表,至教務處綜合業務組。

2.由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於9月20日前函送教育部

 ※系所學位學程增設及調整作業流程(2023.2.22修正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