增設、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作業說明
依據「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」,及「大學法」第16條規定,學院、學系、研究所之設立、變更與停辦係屬校務會議審議事項規定等,有關本校增設調整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案辦理程序如下說明:
一、增設、調整提報原則(提報件數依教育部公告)
(一)特殊項目:博士班及醫事、師培相關學碩增設調整案;師培停招案。(每年1月報部)
(二)一般項目:學、碩增設調整案及學、碩、博之停招裁撤案。(每年2-3月報部)
二、申請作業說明及流程
(一)增設(院系所學位學程、班別、班次、分組):
計畫書經所、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(學位學程無負責學系時由學院擬訂計畫書經院務會議通過)後,由學院提教務會議審議或簽會教務處並經核可後,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申請單位可視各別需求自行提送外審後,再提校務會議審議。
(二)調整(整併、分組整併、更名、停招、裁撤、復招):
1.整併、更名、停招、分組整併:應於規劃階段務必向申請單位教師及學生召開說明會,說明權益保障措施,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,並將說明會會議紀錄、簽到表、照片留存備查。將計畫書、學生、教師說明會相關資料及停招說明(停招案)經系務會議通過後,提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,由學院提教務會議審議或簽會教務處並經核可後,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申請單位可視各別需求自行提送外審後,再提校務會議審議。
※提醒事項:
(1)整併或更名後,與原有領域差異過大者,或涉及國家證照考試資格者,應以新增案方式申請。
(2)停招及裁撤案務必確實提報,若未經教育部同意即逕予停招或裁撤者,屬重大行政違失,教育部將列為審核經費獎補助之參據。
2.裁撤:
(1) 依教育部規定-既有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在停止招生,且已無在學學生後,消滅既有單位組織。例如:A學系自96學年度停止招生,若4年以後已無在學學生,學校得裁撤該系。
(2) 務必先行確定申請單位是否還有在學學生,經系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,送綜合業務組提校務會議審議。
(三)未涉及對外招生學院增設調整:
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申請第一學期設立之院於當年度3月1日至4月30日前報部申請;申請第二學期設立之學院,於前1年度10月1日至11月30日前報部申請。
(四)期程作業說明:
特殊案 期程 |
一般案 期程 |
說 明 | 備 註 |
10月初前 | 10月初前 | 計畫書、學生及教師說明會相關資料(調整案)及停招說明(停招案)經「系(所)務會議」審議。 |
1.更名、整併、分組整併、停招︰應於規劃階段須召開學生及教師說明會,說明權益保障措施,並至遲於校務會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。請檢附會議紀錄、照片及簽到表,送教務處綜合業務組備查。 2.申請停招案需填寫停招說明。 |
10月底前 | 10月底前 |
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經「教務會議」審議或「簽會教務處」經核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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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 (依當年度校發會議時程) |
11月 (依當年度校發會議時程) |
經「校務發展委員會議」通過。 | 「分組整併」及「裁撤案」不用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 |
11月上旬 | 11月上旬 |
申請單位可視個別需求提送計畫書外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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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中旬 |
11月中旬 | 計畫書、學生及教師說明會資料(調整案)、停招說明(停招案)、系務、院務會議紀錄、校務發展委員會議紀錄送教務處綜合業務組。 | |
11月下旬 (依當年度校務會議時程) |
11月下旬 |
申請單位提校務會議審議及提報順序。 | |
12月下旬 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 |
隔年 1月中旬 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 |
教育部提報案來文(含計畫書格式)。 | 1.申請單位依教育部提報案來文修正計畫書。 2.申請案件依教育部公告。 3.增設調整案,教育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人才供需調查結果,及各部會對重點領域人才培育之建議,會同各部會逐案進行專業審查。 |
隔年 1月中旬 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 |
2月初 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 |
依教部公文期限提報增設調整案。 |
提案單位上網填寫計畫書資料。 |
7月中旬 | 7月中旬 | 教育部函復審查核定結果。 | |
9月 | 若新生註冊人數未達該學年度核定名額百分之三十,得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向教育部申請下一學年度停招。 |
1.開學第2天上午前檢附計畫書、停招說明、系、院、校務會議紀錄及「學生及教師說明會」會議紀錄、照片及簽到表,至教務處綜合業務組。 2.由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於9月20日前函送教育部。 |
※系所學位學程增設及調整作業流程(2023.2.22修正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