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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設、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作業說明

PDF檔案圖示 系所學位學程增設及調整作業流程(2024.8.27修正版)


  依據「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」,及「大學法」第16條規定,學院、學系、研究所之設立、變更與停辦係屬校務會議審議事項規定等,有關本校增設調整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案辦理程序如下說明:

一、增設、調整提報原則 (提報件數依教育部公告)

  • 特殊項目:博士班及醫事、師培相關學碩增設調整案;師培停招案。(每年1月報部)
  • 一般項目:學、碩增設調整案及學、碩、博之停招裁撤案。(每年2-3月報部)

二、申請作業說明及流程

(一)增設案(院系所學位學程、班別、班次、分組)

  計畫書經所、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(學位學程無負責學系時由學院擬訂計畫書經院務會議通過)後,由學院提教務會議審議或簽會教務處並經核可後,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申請單位可視各別需求自行提送外審後,再提校務會議審議。

(二)調整案(整併、分組整併、更名、停招、裁撤、復招)

1. 整併、更名、停招、分組整併:

  應於規劃階段務必向申請單位教師及學生召開說明會,說明權益保障措施,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,並將說明會會議紀錄、簽到表、照片留存備查。將計畫書、學生、教師說明會相關資料及停招說明(停招案)經系務會議通過後,提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,由學院提教務會議審議或簽會教務處並經核可後,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申請單位可視各別需求自行提送外審後,再提校務會議審議。

提醒事項:
  1. 整併或更名後,與原有領域差異過大者,或涉及國家證照考試資格者,應以新增案方式申請。
  2. 停招及裁撤案務必確實提報,若未經教育部同意即逕予停招或裁撤者,屬重大行政違失,教育部將列為審核經費獎補助之參據。

2. 裁撤:

  1. 依教育部規定:既有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在停止招生,且已無在學學生後,消滅既有單位組織。(例如:A學系自96學年度停止招生,若4年以後已無在學學生,學校得裁撤該系。)
  2. 務必先行確定申請單位是否還有在學學生,經系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,送綜合業務組提校務會議審議。

(三)未涉及對外招生學院增設調整

 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申請第一學期設立之院於當年度3月1日至4月30日前報部申請;申請第二學期設立之學院,於前1年度10月1日至11月30日前報部申請。

(四)期程作業說明

系所增設調整作業期程對照表
★ 特殊案期程 ● 一般案期程 說明 備註
10月初前 10月初前 計畫書、學生及教師說明會相關資料(調整案)及停招說明(停招案)經「系(所)務會議」審議。 1. 整併、更名、停招、分組整併:應於規劃階段須召開學生及教師說明會,說明權益保障措施,並至遲於校務會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。請檢附會議紀錄、照片及簽到表,送教務處綜合業務組備查。
2. 申請停招案需填寫停招說明。
10月底前 10月底前 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經「教務會議」審議或「簽會教務處」經核可。 -
11月
(依當年度校發會議時程)
11月
(依當年度校發會議時程)
經「校務發展委員會議」通過。 「分組整併」及「裁撤案」不用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。
11月上旬 11月上旬 申請單位可視個別需求提送計畫書外審。 -
11月中旬 11月中旬 計畫書、學生及教師說明會資料(調整案)、停招說明(停招案)、系務、院務會議紀錄、校務發展委員會議紀錄送教務處綜合業務組。 -
11月下旬
(依當年度校務會議時程)
11月下旬
或(隔年)5月中旬(補提)
(依當年度校務會議時程)
申請單位提校務會議審議及提報順序。 -
12月下旬
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
隔年 1月中旬
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
教育部提報案來文(含計畫書格式)。 1. 申請單位依教育部提報案來文修正計畫書。
2. 申請案件依教育部公告。
3. 增設調整案,教育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人才供需調查結果,及各部會對重點領域人才培育之建議,會同各部會逐案進行專業審查。
隔年 1月中旬
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
2月初
(依教育部規劃時程)
依教部公文期限提報增設調整案。 提案單位上網填寫計畫書資料。
7月中旬 7月中旬 教育部函複審查核定結果。 -
- 9月 若新生註冊人數未達該學年度核定名額百分之三十,得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向教育部申請下一學年度停招。 1. 開學第2天上午前檢附計畫書、停招說明、系、院、校務會議紀錄及「學生及教師說明會」會議紀錄、照片及簽到表,至教務處綜合業務組。
2. 由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於9月20日前函送教育部。